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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1-15 发布人:xcc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我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到2022年基本建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完善、覆盖全面、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督政、督学和教育评估监测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强化统筹指导。充实调整省市县三级政府(以下统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和共青团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教育督导工作。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厅)副主任〕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2.健全机构队伍。落实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依法依规设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充实教育督导力量,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并接受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3.依法行使职能。全面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以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为重点的综合督导;对教育阶段性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开展经常性督导评估,对教育质量和评价开展评估监测;开展校(园)长任期结束履职情况综合督导。

4.加强督导保障。各级政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省级制定教育督导和督学工作经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和各类督学、教育督导员在履职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二、加强督学队伍体系建设

5.健全督学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任命总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和责任督学,总督学统筹负责,专兼职督学从事督政和督学工作,教育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评估业务工作,责任督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工作,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及社会监督的督学工作体系。

6.完善督学聘任管理。修订《山东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聘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担当作为的管理人员为专兼职督学,从具备业务专长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教育督导员,按国家规定比例聘用责任督学。专兼职督学应在职或退休时间不超过3年,由同级政府颁发证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等实行动态管理,由教育督导机构聘用或聘请。

7.加强督学考核培训。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对督学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表扬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督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向社会公告。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制定督学培训规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构建以省培为主导、市县自培为主体的分级分类督学培训体系,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定期对督学开展培训,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

8.落实督学激励政策。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和专职督导人员的支持和倾斜力度。对优秀教育督导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

三、创新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9.完善教育督导方式。将综合与专项、定期与随机、常驻与走访、明察与暗访等督导方式有机结合,合理控制督导频次并保证工作成效。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选派督学对责任区开展常驻式督导。研究制定省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10.科学开展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测制度,分类制定教育评估标准、研发质量监测工具,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特色发展评估和质量监测工作。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11.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建设省市县校四级分级使用的教育督导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督学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通过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逐步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数据库、状态信息库、评价资源库。

12.积极开展研究交流。教育督导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各级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及时转化研究成果。开展省际间督导专家交流和业务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督导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教育质量监测项目。

四、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13.规范反馈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督导报告。督导报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相关评估结果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教育指标的重要依据。

14.完善整改复查制度。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反馈或发现的问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原则,督促被督导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对整改问题的“回头看”机制,通过暗访、随访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复查,准确掌握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防止问题反弹。被督导单位要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15.落实奖励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奖励,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应注重参考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16.健全追责问责制度。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各级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因履行教育职责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威胁恐吓诬告或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被督导单位和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提高认识抓好组织落实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广泛宣传。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关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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